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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員簡字第125號黃維幸、洪蔡春宵、蔡汶桉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追加聲明被告狀繕本、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潔112員簡字第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維幸、洪蔡春宵、蔡汶桉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追加聲明被告狀繕本、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員簡字第1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追加聲明被告狀繕本、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二、開庭期日:112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23法庭(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書記官張莉秋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