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員簡字第125號黃維幸、洪蔡春宵、蔡汶桉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追加聲明被告狀繕本、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潔112員簡字第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維幸、洪蔡春宵、蔡汶桉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追加聲明被告狀繕本、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員簡字第1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追加聲明被告狀繕本、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二、開庭期日:112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23法庭(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書記官張莉秋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