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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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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97號楊俊益之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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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金112年度簡字第79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楊俊益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797號被告楊俊益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楊俊益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惠嬌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俊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俊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附件之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編號1
楊俊益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來一客泡麵壹箱半、可樂果蠶豆酥參分之貳箱、濕紙巾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之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編號2
楊俊益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濾掛咖啡壹盒、來一客泡麵半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件之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編號3
楊俊益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來一客泡麵壹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件之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編號4
楊俊益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樂事餅乾拾伍盒、可樂果餅乾半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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