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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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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7號被告王順吉(即王秋良之繼承人)、陳美紅之起訴狀繕本、現場測量函、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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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良112年度訴字第487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順吉(即王秋良之繼承人)、陳美紅之起訴狀繕本、現場測量函、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場測量函、函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現場測量函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下午3時整,在系爭土地彰化縣芳苑鄉芳山段757地號現場履勘。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葉春涼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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