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2574號莊鴻榮(即莊如訓之遺產管理人)之拍賣通知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丙字第625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鴻榮(即莊如訓之遺產管理人)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2574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莊鴻榮(即莊如訓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要旨如下:本院定於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3時整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實施第1次公開拍賣。
附表:標別: 甲
111年司執字062574號 財產所有人:莊如訓(歿)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田尾鄉
|
福德
|
|
857
|
1410
|
36分之1
|
490,000元
|
備考
|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部分種植雜樹,其餘有平房等建物多棟坐落(約為門牌田尾鄉順圳巷484、486等多號)。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8,000元。
四、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田尾園藝特定區農業區。
五、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受其風險。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七、按標別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執行稅費、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
|
標別: 乙
111年司執字062574號 財產所有人:莊如訓(歿)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田尾鄉
|
福德
|
|
855
|
939
|
36分之1
|
327,000元
|
備考
|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有平房等建物多棟坐落(約為門牌田尾鄉順圳巷524等多號)。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7,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5,400元。
四、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田尾園藝特定區農業區。
五、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受其風險。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七、按標別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執行稅費、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
|
標別: 丙
111年司執字062574號 財產所有人:莊如訓(歿)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田尾鄉
|
福德
|
|
856
|
1336
|
36分之1
|
464,000元
|
備考
|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有平房等建物多棟坐落(約為門牌田尾鄉順圳巷488至510等多號)。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4,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2,800元。
四、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田尾園藝特定區農業區。
五、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受其風險。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七、按標別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執行稅費、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陳秀香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