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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9433號施祐豪即施錦豪即施志杰之計算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戊字第594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祐豪即施錦豪即施志杰之計算書及分配表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943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施祐豪即施錦豪即施志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劉明哲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