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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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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77號林世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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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1年度婚字第1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世豪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原告李欣瑤與被告林世豪間111年度婚字第177號離婚事件、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61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世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林OO(女,民國96年00月00日生)、林OO(女,民國97年00月00日生)、林OO(男,民國101年00月00日生)、林OO(女,民國106年00月00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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