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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6號被告孫碧雲、被告魏瑞瑩、被告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陳武成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良111年度訴字第926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孫碧雲、被告魏瑞瑩、被告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陳武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926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葉春涼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