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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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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68號LEEPEN CHUMNAN (中文名:昌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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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EEPEN CHUMNAN (中文名:昌那)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468號LEEPEN CHUMNAN (中文名:昌那)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LEEPEN CHUMNAN (中文名:昌那)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林佑儒
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EPEN CHUMNAN (中文名:昌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EEPEN CHUMNAN (中文名:昌那)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萬元。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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