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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265號詹益源之繼承人、詹炭之繼承人、詹火木4、詹德軸之繼承人、詹萬皈之繼承人、詹財之繼承人、詹文禮9、詹乾之繼承人、詹明訓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含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孟字第102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益源之繼承人、詹炭之繼承人、詹火木4、詹德軸之繼承人、詹萬皈之繼承人、詹財之繼承人、詹文禮9、詹乾之繼承人、詹明訓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265號債權人吳李富美與債務人詹昇倫間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孟股書記官李韋樺
股 別:孟股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