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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53號李健宏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非溫112年度司促字第225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司促字第2253號支付命令 事件,應送達債權人李健宏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債權人李健宏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債權人李健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蔡亦鈞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