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78號PHATSIM THAWAT (泰國籍,中文名:塔哇)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伍月貳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酉112年度交簡字第378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PHATSIM THAWAT (中文名:塔哇)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378號被告PHATSIM THAWAT (中文名:塔哇)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PHATSIM THAWAT (中文名:塔哇)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TSIM THAWAT (泰國籍,中文名:塔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HATSIM THAWAT(塔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 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