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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蔡誌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誌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原告楊富鈞等二人與被告蔡玉華等七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誌恭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