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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簡聲字第7號廖翊琅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慧112年度司簡聲字第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簡聲字第7號聲請人廖芳輝與相對人廖翊琅間公示送達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廖翊琅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廖翊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莊何江
股 別:慧股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