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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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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8號吳宗翰之傳票(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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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刑松112簡上字第38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吳宗翰之傳票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38號被告吳宗翰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吳宗翰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李政優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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