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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9號馬耀信(TIN DIEU MA)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繕本、撤回(部分)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12年度親字第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馬耀信(TIN DIEU MA)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繕本、撤回(部分)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9號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繕本、撤回(部分)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馬耀信(TIN DIEU MA)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