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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號張元春、張淑蓮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2年度家聲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元春、張淑蓮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字第1號賴盈志律師即張世杰之特別代理人與張家豪間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元春、張淑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人即相對人張世杰之特別代理人賴盈志律師於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之酬金酌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書記官 許喻涵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