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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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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執全助字第141號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廷鑫之併案函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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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0執全助甲字第1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廷鑫之併案函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執全助字第14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依職權命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陳秀娟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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