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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1號林錦堂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德111年度婚字第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錦堂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81號張美慧與林錦堂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錦堂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蔡宗豪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