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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員簡字第177號施秉男、高華美、陳毓寧、王靖雅原名王來治、施宥汝、吳陳信愛、吳伯仁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廉110員簡字第1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秉男、高華美、陳毓寧、王靖雅原名王來治、施宥汝、吳陳信愛、吳伯仁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0年度員簡字第177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書記官蔡政軒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