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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執全字第59號洪宜均(原姓名洪秀春)之執行命令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裁全字第144號民事裁定正本各1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2執全甲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宜均(原姓名洪秀春)之執行命令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裁全字第144號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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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執全字第59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與債務人洪宜均(原姓名洪秀春)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陳秀娟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