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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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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劉宗智之裁定、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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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宗智之裁定正本、聲請狀繕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鄭宜眞與劉宗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聲請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宗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人所生未成年子女劉芯語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鄭」。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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