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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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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裁全聲字第12號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廷鑫之撤銷假扣押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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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2裁全聲清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廷鑫之撤銷假扣押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裁全聲字第12號債權人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楊筱惠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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