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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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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斗簡字第195號梁永村、洪敏馨、洪文明、洪再祺、洪秋婷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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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慎111斗簡字第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梁永村、洪敏馨、洪文明、洪再祺、洪秋婷之起訴書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斗簡字第1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書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斗簡第一法庭(庭址設: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2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政軒

 

  • 發布日期:112-04-24
  • 更新日期:112-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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