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704號NGUYEN CONG HUY(中文姓名:阮功輝)之判決正本、裁定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子111年度交簡字第704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CONG HUY(中文姓名:阮功輝)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704號NGUYEN CONG HUY(中文姓名:阮功輝)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NGUYEN CONG HUY(中文姓名:阮功輝)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HUYNH(中文姓名:阮文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HUYNH(中文姓名阮文兄)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鮑 慧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 婉 嘉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CONG HUY(中文姓名:阮功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NGUYEN VAN HUYNH(中文姓名阮文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NGUYEN CONG HUY(中文姓名阮功輝」,其年籍資料則更正為本裁定被告欄所示。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