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3號段文生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2年度親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段文生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3號原告彰化縣政府與被告段文生間否認子女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段文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