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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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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3號范氏尊(PHAM THI TO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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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2年度親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范氏尊(PHAM THI TO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3號原告彰化縣政府與被告范氏尊(PHAM THI TON)間否認子女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范氏尊(PHAM THI TO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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