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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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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員簡字第111號黃足素之起訴狀繕本、現場測量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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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讓112員簡字第1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足素之起訴狀繕本、現場測量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員簡字第111號核定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場測量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二、開庭期日:112年8月21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楊筱惠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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