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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33號黃伯俞之裁定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黃伯俞之及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撤緩字第3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黃伯俞之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伯俞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伯俞於本院一○九年度易字第五九八、七五二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育嫻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07 公示送達-複製裁判書
股 別:蘭股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