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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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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18號吳氏金華(NGO THI KIM HOA)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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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12年度親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氏金華(NGO THI KIM HOA)之起訴狀繕本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18號原告劉蒼梧與被告黃羿凱即吳氏金華之子等二人間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氏金華(NGO THI KIM HOA)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2-04-18
  • 更新日期:112-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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