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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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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26號NGUYEN CANH TUAN (越南籍,中文名:阮景俊)之刑事判決、裁定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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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參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戌112年度交簡字第126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CANH TUAN (越南籍,中文名:阮景俊)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126號NGUYEN CANH TUAN (越南籍,中文名:阮景俊)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NGUYEN CANH TUAN (越南籍,中文名:阮景俊)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CANH TUAN (越南籍,中文名:阮景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CANH TUAN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理由省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
 

  • 發布日期:112-04-18
  • 更新日期:112-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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