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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字第7號張玉兒(TRUONG NGOC NHI)之撤回通知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宜111家簡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簡字第7號雷惟勝與張玉兒(TRUONG NGOC NHI)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於被告張玉兒(TRUONG NGOC NHI)之撤回通知。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 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通知書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玉兒(TRUONG NGOC NHI)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嘉玫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