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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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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6號黃莉華(BONG LIE FA)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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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2年度監宣字第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莉華(BONG LIE FA)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監宣字第56號張蕙鈴與張方評間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莉華(BONG LIE FA)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宣告張方評(男、民國39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101****46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張蕙鈴(女、民國70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223****28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吳冠輝(男、民國94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6****48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書記官  許喻涵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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