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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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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5號被告陳宏嘉即宏嘉食品行、陳麗娜之起訴狀繕本、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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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2年度訴字第295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宏嘉即宏嘉食品行、陳麗娜之起訴狀繕本、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5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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