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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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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5號被告黃連貴(即黃明地之繼承人)、黃清江之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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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良112年度簡上字第35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連貴(即黃明地之繼承人)、黃清江之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35號確認管線安置權存在等            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葉春涼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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