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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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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7號汪先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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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德111年度婚字第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汪先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67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原告賴俊良與被告汪先芬間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汪先芬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宗豪

  • 發布日期:112-04-07
  • 更新日期:112-04-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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