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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78號林桂芬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参月參拾壹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10年度訴字第1078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78號原告黃煌鈞等人與被告林桂芬等人間確認
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林桂芬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桂芬得隨時來
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黃煌鈞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樺律師
被 告 蔡美換
林桂芬
林文培
林宏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被 告 林宏茂
林美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書 記 官 曾靖雯
- 發布日期:112-04-07
- 更新日期:112-04-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