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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8號張莉莉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儒112年度婚字第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莉莉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8號原告蕭志明與被告張莉莉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莉莉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良煜
股 別:儒股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