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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號被告洪稚雅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良108年度訴字第34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稚雅(洪志用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34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葉春涼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