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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萬雯萱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德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萬雯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聲請人萬雯萱與相對人曾煜翔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聲請人萬雯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60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