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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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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7號陳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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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宜111年度婚字第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7號阮梅與陳平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子即被繼承人李明仁(男,民國55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12****644號,民國109年4月21日死亡)之繼承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施嘉玫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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