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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7號Somporn Angkaew(中文譯名:宋蓬安喬)(泰國籍)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數110年度訴字第9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7號原告賴啟悟與被告被告謝明慶等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予被告宋蓬安喬(SOMPORN ANGKAEW)(泰國籍)。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宋蓬安喬(SOMPORN ANGKAEW)(泰國籍)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蓬安喬(SOMPORN ANGKAEW)(泰國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嘉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0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賴啓悟 住彰化縣大村鄉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
被 告 劉妙蟬 住彰化縣員林市
謝明慶 住彰化縣員林市
朱謝美麗 住彰化縣田尾鄉
陳謝美珍 住新北市新莊區
Somporn Angkaew(中文譯名:宋蓬安喬)
泰國籍
女(西元1976年3月9日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予以公示送達)
盧忠益 住彰化縣大村鄉
江錦貂 住彰化縣員林市
康素枝 住彰化縣員林市
江霧 住彰化縣員林市
江麗華 住高雄市三民區
江明軒 住雲林縣斗六市
江柏緯 住雲林縣斗六市
居桃園市楊梅區
江錦容 住彰化縣員林市
江錦濟 住同上
江子瑋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劉玉盞 住同上
被 告 黃江紡 住彰化縣員林市
居彰化縣員林市
訴訟代理人 黃泊鈴 住所同上居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一:
不動產標的
|
||||||||
編號
|
縣市
|
鄉鎮市區
|
地段
|
地號
|
性質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1
|
彰化縣
|
員林市
|
新南東段
|
54
|
土地
|
1,428.08
|
賴啓悟
|
各160,000分之33,779
|
劉妙蟬
|
||||||||
謝明慶
|
各80,000分之6,603
|
|||||||
朱謝美麗
|
||||||||
陳謝美珍
|
||||||||
Somporn Angkaew
|
80,000分之26,412
|
|||||||
2
|
63
|
2,847.11
|
賴啓悟
|
各600分之59
|
||||
劉妙蟬
|
||||||||
江錦容
|
各600分之49
|
|||||||
江錦濟
|
||||||||
江子瑋
|
||||||||
盧忠益
|
300分之43
|
|||||||
江錦貂
|
公同共有
3分之1
|
|||||||
康素枝
|
||||||||
江霧
|
||||||||
黃江紡
|
||||||||
江麗華
|
||||||||
江明軒
|
各1,200分之49
|
|||||||
江柏緯
|
附表二:
編號
|
暫編地號
|
面積(㎡)
|
取得者
|
分割後狀態
|
分割後之權利範圍
|
1
|
54(A)
|
各107.65
|
朱謝美麗
|
單獨所有
|
全部
|
2
|
54(B)
|
謝明慶
|
全部
|
||
3
|
54(C)
|
陳謝美珍
|
全部
|
||
4
|
54(D)
|
430.60
|
Somporn Angkaew
|
全部
|
|
5
|
54(E)
|
602.99
|
賴啓悟
|
維持分別共有
|
各2分之1
|
劉妙蟬
|
|||||
6
|
54(F)
|
71.54
|
朱謝美麗
|
維持分別共有
|
各7分之1
|
謝明慶
|
|||||
陳謝美珍
|
|||||
Somporn Angkaew
|
7分之4
|
||||
備註:各暫編地號所示土地之位置如附圖所示。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