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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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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7號林上煒、林暖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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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樂110年度訴字第957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上煒、林暖之111年11月2日、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957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11月2日、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許雅涵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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