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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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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0號被告THE CHIN YONG(中文名:鄭振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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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射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THE CHIN YONG(中文名:鄭振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80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卓俊杰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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