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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0號TRAN DUY PHUONG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RAN DUY PHUONG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0號TRAN DUY PHUONG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TRAN DUY PHUONG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DUY PHUONG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30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
淨重為零點零零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