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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3號被告王雅琴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1年度婚字第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雅琴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黃鼎豐與被告王雅琴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雅琴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