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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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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87號楊青芳即楊家隆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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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樂111年度訴字第987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青芳即楊家隆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98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許雅涵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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