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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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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彰簡調字第464號黃志謙、黃俊民之民事訴之撤回暨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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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民真111彰簡調字第4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志謙、黃俊民之民事訴之撤回暨陳報狀繕本1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1年度彰簡調字第46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訴之撤回暨陳報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書記官:張莉秋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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