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林文雄之起訴狀及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文雄之起訴狀及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及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文雄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