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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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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5號被告許志堅、被告謝協衛之起訴狀繕本、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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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2年度訴字第135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許志堅、被告謝協衛之起訴狀繕本、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35號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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