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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6號被告吳麗俐、被告陳振昌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賢111年度訴字第966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麗俐、被告陳振昌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96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被告吳麗俐、被告陳振昌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麗俐、被告陳振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吳麗俐、被告陳振昌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美芳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